《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1、小型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3、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4、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5、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