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车上路如何处罚规定

驾驶报废车上路的处罚规定是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加以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报废车的标准如下: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