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于2012年2月给自己的汽车先后从甲、乙、丙三家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额分别为10万元、8万元和7万元,已构成重复保险。同年9月2日,汽车出险,车辆全损。经鉴定,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9万元。如果不考虑免赔:
1)按比例责任分摊。
①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额=9×[10/(10+8+7)]=3.60(万元)
②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额=9×[8/(10+8+7)]=2.88(万元)
③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额=9×[7/(10+8+7)]=2.52(万元)
2)按限额责任分摊。
①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额=9×[9/(9+8+7)]=3.375(万元)
②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额=9×[8/(9+8+7)]=3.000(万元)
③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额=9×[7/(9+8+7)]=2.625(万元)
3)按顺序责任分摊。
①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额=9(万元)
②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额=0(万元)
③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额=0(万元)
如果宁某购买车辆损失保险时,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则根据《保险法》第41条中规定的“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给宁某3.6万元、2.88万元、2.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