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析汽车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案例

207.怎么分析汽车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案例

案例

个体户钟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大货车购买了保险,并交齐了全部保费。签订保险合同半年之后,其雇员马某驾车在城乡结合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马某看到左右无人便离开了现场。交警认定马某离开是“破坏现场证据,使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解释,作为车主的钟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83000多元损失后,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事故性质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索赔遭拒后,钟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认定既然保险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双方对“肇事逃逸免赔”理解不一,就可以推定保险人没有向钟某明确说明过,因此这项免责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赔偿钟某已经向受害人赔偿的83000多元损失。

本案的判决给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上了一课,不能只注重业务数量,而不注意对客户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保险法》如此规定,是由于我国保险起步较晚,保险知识普及不够,许多投保人对保险知识不熟悉。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保险人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既然保险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向钟某明确说明过,该项免责条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保险人应赔偿钟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