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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能否得到赔偿,一直都存在争议,那么,到底能不能得到赔偿呢?今天汽车维修网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发动机进水免赔争议
车主认为该赔,原因: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保险公司认为不该赔,原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二、近因原则、免赔条款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上的一个原则和两种免责条款。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上最基本的原则。
简单来说,近因原则是指:只有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才对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条款: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Vs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敲黑板。。。重点来了!)
看出来这两种免责条款有什么不同吗?
第一种免责条款使用了无条件免责用语,因此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限制近因原则的适用,把本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近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被列于第二种免责条款项下,并未使用无条件免责特定用语,因此仍然要受近因原则的统领。
(也有观点认为,第二种免责条款,直接对损失免责,不区分各类风险,即使损失由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造成,保险人也能免责。即无论是否近因,一律免责。)
判断近因的标准
1、如果驶入积水较深区域停放,可能造成发动机进水,这是常识,而驾驶人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构成发动机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当地面积水到达一定高度时,涉水行驶可能造成发动机进水,而驾驶人对这一结果持轻率大意或放任不顾的态度,暴雨与发动机进水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被切断,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车辆被车流裹挟前行,或在交警的命令下径直前行,非驾驶人的主动行为,作为初始原因的暴雨依然是导致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当对发动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当驾驶人轻率驾车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熄火时,如果不实施二次打火强行启动发动机,发动机发生损坏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驾驶人二次打火的行为,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汽车涉水险
也称“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车险商业险中的附加险,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才可以购买涉水险。
涉水险赔什么
1、涉水险只赔偿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其他部位进水导致的车辆受损,一律按
车损险的条款理赔;
2、只有发动机因进水淹没导致的损坏,才在涉水险的赔偿范围内,如果是因
皮带断裂、
气门顶了等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则不属于涉水险理赔范围。
注:一般情况下,如果车辆在停止状态被水浸泡,一般不会造成发动机损坏,发动机以外的水淹损失都可以用车损险进行赔偿。如果车辆在水中熄火,有50%可能性会导致发动机损坏;但如果熄火后再次发动,那么发动机肯定要损坏的。
需要注意的是:
任何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无论有没有买涉水险,熄火后二次打火导致的发动机损害都不赔。
发动机进水理赔案例
去年6月24日,天突下大雨,造成多路段积水,潘先生开着自家的宝马车出门,路过余杭世纪大道时陷入积水造成车子熄火,潘先生当即报险。经过维修发现发动机因进水损坏,要整个更换,各项修理费用达87116元,而保险公司的定损单却只认定了2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这事儿便闹上了法院。
法庭上,潘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买了车损险,发动机是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损失应该包含在车损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这8.7万多元的修理费。
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表示,潘先生的这辆车没有保“涉水险”,车被水淹或涉水行驶,保险人不赔偿。他同时解释,因各地天
气环境不同,保监会在条款中将涉水险作为附加险种,以避免有些少雨地区车辆额外增加保费,而在江浙多雨地区,未投保涉水险就不能理赔。
因调解不成,近日,余杭法院作出判决:潘先生胜诉,保险公司应赔付潘先生87116元。
说法:为什么保险公司应理赔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因暴雨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件: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暴雨;二是保险事故的后果是被保险机动车受损。而《保险条款》第九条则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保险机动车受损属于免责范围。
因此,如出现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依据《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而依据第九条,保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事实同一的情况下,上述两条款内容在适用上存在矛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在本案中,《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免责事由中,应理解为不包含因暴雨原因造成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这种情形。
对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车损直接原因是车辆涉水行驶而导致发动机进水,不属于保险事故,法院认为,潘先生在暴雨中行驶的行为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潘先生作为普通驾驶人员,对暴雨突袭时的降水量以及路面积水程度无法预估,对积水多深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也不具备专业知识,并无主观过错,在暴雨中涉水行驶车辆属于正常使用车辆的范围。
因此,潘先生的受损宝马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对其损失,保险人应按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