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赔付多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有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依据机动车之间的过错来分担责任,所以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无责任方在无责的情况下也须强制承担赔偿并不以所承保的车辆,具有过错或责任为前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