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该事故造成了董小姐的宠物狗死亡,而宠物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
第五,该事故由于意外而造成。
从以上分析可见,这起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开车撞死狗,若有逃逸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撞死流浪狗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狗只是个物品,就如同一本书,如果把它放在道路上,首先这本书的主人就有过错(书放错了地方),道路是供车辆行驶的,不是供人溜狗的地方,司机在无过错情况不承担责任的,同样撞死一条狗司机也不会涉嫌交通肇事罪,不会产生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后果,这一点司机们大可放心。
假如,司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撞死条狗,司机需要赔偿么?狗,是物品,如果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如同公民个人拥有的车辆、房产受到法律保护一样。《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是狗主人可以取得合法证据证明对狗享受所有权,他当然可以向司机主张要求赔偿损失。请看这一案例,2012年6月底一天,陕西省泾阳县一司机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安一小区门口时,与张女士所带的一只宠物狗横过马路时相撞,导致该犬死亡。经交警现场勘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确保行驶安全,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宠物狗主人张女士无过错(这个事故认定本来就有问题,应该认定狗主人有部分责任因为她没有牵狗绳,法院的判决对此已经纠正)。事故发生后张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万6千余元,此狗有相关养犬证照。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所饲养犬只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结合该犬市场询价,确定市场价值酌情确定为6000元。因未牵狗绳横穿马路,故其管理人对该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2000元、司机在交强险限额之外再赔偿张女士2500元,其余由原告张女士自行负担。
有些痴迷宠物狗的人士借口狗死亡主张狗被死人要求精神损失合法么?简单是说,这个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注意,这里强调的“人身权益”,而狗是物品,虽然它有生命,但不是人的生命,更不是人身权益,因为狗要求精神赔偿,肯定与法无据。
因为狗在道路上乱跑,车辆为逃避它成了交通事故,狗主人有责任么?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狗是不允许在道路上出现的,因为它的主人牵引或放纵它出现引起了可能与车辆相撞的危险,这一车辆为了避免这一危险发生在而进行了紧急情况下的规避,这时有可能造成了这一车辆与其他车辆的相撞,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称为“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这时,狗的主人有可能对因他的狗在道路上出现引起了其他车辆之间相撞的后果要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宠物狗,是一种爱好,对于饲养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没有管好自己的狗,“横行霸道”,影响交通甚至造成事故,饲养人同样也要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