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和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87条又规定: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88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具体来说,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立即停车
当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首先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这是第一义务;其次是停车后按有关规定操作:拉紧驻车制动,切断
电源,开启危险
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
示宽灯、后位灯;再次是下车查看现场,确认事故是否发生,受害人及有关物品的损害情况,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
注意:切不可将车辆缓慢地靠向道路一边或向前缓慢停车,或者向后倒车再停,因为这些行为将对事故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更不可驾车逃逸,这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2.根据损害情况的不同自行撤离现场或迅速报警 (1)适用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1)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2)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注意:推行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的办法,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除了保险公司应加强并严格事故车辆勘验外,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开发了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使得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得到了实时监控。凡因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而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个人和单位,都将在该系统中予以记录,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待条件成熟后,该系统将与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进行整合,使信用限制拓展到更多领域。
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行撤离现场规定的,当事人若坚持不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如果发生在上海,则必须将事故车辆共同移至同一“服务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未经“服务中心”登记的协议书无效。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记录交通事故事实及相关内容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3)报警方式
1)事故当事人向就近值勤的交通警察报告。
2)事故当事人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或110报警电话。
3)委托现场目击者、车上乘客、同乘人员、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等向值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报警时,应当尽量讲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牌号、人员伤亡、损失情况以及处理措施。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应先报119火警,再进行事故报警。
另外
1.在偏远地区,可就近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报案。
2.如果交通事故伤亡重大或者造成重大交通影响的,当事人还需向公安管理部门报告。
3.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可向当地公安管理部门报告。
3.抢救伤员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当事人不能一味等待交警的到来,应本着
人道主义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另外,当事人应该立即拨打120或999急救电话或选择将受害人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抢救伤员与保护现场应
同步进行。如果涉及挪动受害人或事故车辆的,应当标好原位置,但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的,则不应当搬动,要保护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
友情小贴示:
如果选择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的,应当尽量拦截过往车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事故车辆,但应标记好停车位置。如果车上还有其他人员时,应当留下保护现场。驾驶人在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后,应当立即返回现场。
4.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前后过程的空间场所,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迹和物证,是交警勘验现场、分析
原因、认定责任和处理事故的关键。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
(1)保护现场的方法
1)立即确定现场的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围住,并仔细看护,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
标识现场的时候要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2)如果要在现场抢救伤员,应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
3)遇到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以用塑料布等防湿工具将现场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遮盖起来。
4)现场如果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
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必要时应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同时要注意寻找目击证人,记下证人的身份证和地址等信息,以备将来认定事实。
(2)应当重点保护的现场痕迹
1)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轧压痕迹、
侧滑痕迹、行人鞋底与路面的擦痕以及血迹、油迹、水迹等。
2)车辆与人体的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造成的刚痕、沟槽、服装搓擦痕、
车身浮尘擦痕等。
3)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人体组织的剥落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