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里没有养路费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用“燃油附加税”取代养路费。养路费有关法规政策:
1、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2、二是出行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法规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出行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是中央收入的收费,由出行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是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出行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3、三是出行规费征稽机构要遵循现行法规政策限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出行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出行和车辆收费的清除工作,确保应征不漏。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遵循财政部门限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出行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及之后,年度清除欠缴、漏缴出行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4、四是各个地方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立刻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5、五是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限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允许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汽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个地方区、各样关部门违反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限定,越权出台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汽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