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包括12分,从汽车行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汽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到了12分,所处罚钱已经缴纳的,记分周期结束后记分予以除去,记分虽未到了12分,但尚有罚钱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汽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到了12分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扣留其汽车行驶证。 汽车行驶人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参加7天学习,并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方可清零;
3、汽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到了12分或累积记分到了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该在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实行道路行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行驶技能考试的,遵循本人汽车行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