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是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用“燃油附加税”取代养路费。养路费的征收对象有下列几种:
1、凡领有牌证(包含临时牌证、试牌照证)的各类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含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5、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6、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7、临时入境的各类外籍汽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