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属于行政法:
1、一是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遵循预算法及有关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举借债务、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并以汽车通行费收入偿还,这改变了现行《条例》中出行部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不少收费公路项目按现行收费规范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
2、二是现行《条例》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近年来,收费公路建设、偿债及养护管理成本不断增长,但收费规范一般延续上世纪90年代水平,收支缺口居于高位,累积债务余额逐年扩大。遵循现行《条例》,假如高速路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揭影响到债务悬空;
3、三是现行《条例》无法适应高速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现在,高速路网已一般成型并不断完善,养护任务越来越重,而高速路管理、养护运营等需要持续广泛的资金投入;
4、四是现行《条例》不适应路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收费公路以路段和项目为单元的建设和管理模式,客观上影响到了多模式管理、多规范收费,不利于路网整体效益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