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ETC速通卡使用管理限定:
1,ETC 速通卡实行一车一卡,登记发放,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
2,人员或车辆发生变动时,应填写 ETC 速通卡交接单,并报车管部备 卡的收费站使用现金缴费,车载ETC 系统发生故障问题除外,但必须索 取并保存好收费单据,届时注明状况后实行报销;
3,ETC 速通卡花费的统计结算时间为每月 19 日,内勤科应对 ETC 速通卡每月所造成的花费与出车记录实行核对,并报车管部、 行政后勤中心、集团(总台)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予财务办理结算;
4,对自行负责车辆通行费的部门(包含集团所属公司及外借单位)用车,调度室应单独做好出车记录,每月20 内勤科有关人员统计该部门所造成的通行花费,与派车单一块交予计财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5,严禁对车载ETC 装置实行私自改装或将该装置挪作私用,若 有发觉,一经查实,按实际造成花费的十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ETC 速通卡装置出现故障问题或遗失,应向车管部报告,并立刻 修理和挂失补办;
7,对未报请调度,私自改变开车目的地所造成的高速路费,一 经查实,按实际造成花费十倍予以处罚;
8,本限定由调度室和内勤科组织实施。由车管部实行管理、监 督、检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