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出行事故处理程序限定》第六十条限定: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影响到道路出行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出行事故的,按照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影响到道路出行事故的过错,是出行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