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内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容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