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救护车去跨地接病人执行紧急任务,是驾驶员代表医院去履行相应的职责,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医院承担受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救护车撞死人:
1、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所以肇事的救护车闯红灯时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是这起案件定责的关键;
3、在紧急情况下、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因此造成的伤亡后果,在法律上是免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