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鸣喇叭标志
如图3-61所示,禁止鸣喇叭标志表示前方道路禁止车辆鸣喇叭。
图3-61 禁止鸣喇叭标志
特别提示
市区道路慎用喇叭
汽车喇叭的应用要适当,如图3-62所示,应该鸣喇叭的路段没有鸣喇叭,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图3-63所示,车辆行至禁止鸣喇叭的路段,随意鸣喇叭,也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图3-62 注意鸣喇叭路段
图3-63 禁止鸣喇叭路段
禁止鸣喇叭标志表示前方路段不得鸣喇叭,现在的城市区域很少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这并不是说在市区道路就可以鸣喇叭。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大,过往的车辆、行人多,人口密度大,在城市道路行驶,即便是道路上没有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也应该自觉保护城市的交通环境,减少城市的交通噪声,除非迫不得已的突发危险情况,尽量不要鸣喇叭。尤其是机动车行驶在工作区、居民居住区的院内,或者在进出这些区域时,或者是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时,随意鸣喇叭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不文明、不礼貌的表现,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社会公德水准。不适当的鸣喇叭,还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精选案例
汽车鸣号急促 他人惊吓摔伤
案例回放:
如图3-64所示,一辆轿车左转弯由叉道驶入前方不足6m宽的单行路,轿车驾驶人发现右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因为道路狭窄,便鸣喇叭提示电动车靠右让行。骑车人听到喇叭声急忙向右避让,由于受到惊吓,在被轿车超越的同时,电动车连人带车跌倒在路旁。轿车驾驶人听到了响声,驶过约10m之后,通过后视镜观察,自认没有发生异常情况,于是便扬长而去。
图3-64 轿车超越电动车
骑车人倒地之后,腰部剧烈地疼痛,难以起身,半小时之后,被两个好心的过路人报了警,并将骑车人送往医院救治。
警方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立案调查,追回了那辆轿车。经过现场勘查,并将轿车与电动车进行仔细比对,没有发现轿车与电动车之间有碰撞和剐蹭痕迹。
责任认定:
警方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轿车驾驶人、骑车人负有同等责任。
案例评析:
本起交通事故中,骑车人腰椎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均不予认可。轿车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双方没有发生接触为由,拒绝向骑车人支付事故赔偿。骑车人随即将轿车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轿车驾驶人认为自己的车没有与电动自行车接触,因此不构成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对骑车人的损害赔偿,并指出骑车人疑似碰瓷。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与轿车驾驶人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庭认为,在狭窄的路段轿车驾驶人鸣号超越电动车,造成骑车人心理上的恐惧,轿车与电动车并行时横向间距过小,车辆行驶的气浪及振动,增大了发生事故的概率,轿车驾驶人应该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法庭肯定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轿车驾驶人应该对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法庭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骑车人支付赔偿。法庭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骑车人赔偿97268元,被告轿车驾驶人向原告骑车人赔偿3000元。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方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不要认为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就不构成伤害,民事损害赔偿的裁定是要考虑因果关系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会使周围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对机动车周围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承担安全义务。
本案中的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是一位年近六旬的年迈之人,汽车行驶中,临近骑车或步行的老年人、儿童、盲人时,突然鸣喇叭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应该首先想到的是降低车速,在确保横向间距的情况下才能安全通过。
2.限制速度标志
如图3-65所示,限制速度标志表示车辆在前方道路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标志所示数值。
图3-65 限制速度标志
如图3-66所示,该路段有中央分隔设施,没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根据交通标志的提示,在该路段行驶的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km/h。
图3-66 道路上的限速标志
如图3-67所示,该路段为双向两车道的道路,有人行道护栏,没有中央分隔设施,没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根据交通标志的提示,在该路段行驶的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km/h。
图3-67 街道上的限速标志
3.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如图3-68所示,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表示前方路段解除标志所示的限速数值。
图3-68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