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遵循限定未立刻处理的扣驾驶分会转入到下个记分周期:
1、第五十五条 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包括12分,从汽车行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第五十九条 汽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到了12分,所处罚钱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除去;记分虽未到了12分,但尚有罚钱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第五十八条 汽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到了12分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扣留其汽车行驶证。 汽车行驶人应该在十五日内到汽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