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出行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路应该标明车道的驾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允许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允许低于每小时60公里:
1、高速路上驾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允许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的汽车不允许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允许超过每小时80公里;
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3、道路限速标记符号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驾驶车速的限定不一致的,遵循道路限速标记符号标明的车速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