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出行肇事逃逸的处罚《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钱:
1、未取得汽车行驶证、汽车行驶证被吊销或汽车行驶证被暂扣期间行驶汽车的;
2、将汽车交由未取得汽车行驶证或汽车行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行驶的;
3、引起出行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汽车驾驶超过限定时速50%的;
5、强迫汽车行驶人违反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汽车安全行驶要求行驶汽车,引起出行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出行管制的限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出行设施,引起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汽车辆,不听劝阻,引起出行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汽车行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