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部门到达之前离开的,或未经交警部门许可离开现场的,一般视为肇事逃逸。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肇事后逃逸不管多少时间都算逃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没有时间限定,只需有逃逸行为的基本都算肇事逃逸:
1、出行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要任务是,出行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知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2、其次,出行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
3、对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等待出行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下逃跑的,也应视为“出行肇道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