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紧急情况时走应急通道,罚款200元并扣除6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行驶汽车违反限定在高速路、城市很快的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驾驶或停车的处200元罚钱,并记6分:
1、汽车在高速路驾驶时,非紧急状况不允许在应急车道驾驶或停车。所谓紧急状况有两种:
2、一是汽车发生出行事故或故障问题确需停车等待救援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放;
3、二是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
4、应急车道关键在城市环线、很快的路及高速路两侧施划, 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的车辆使用,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以各类理由在车道内停留;
5、假如确实碰到故障问题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将车停在紧急停靠带内,打开启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告标记符号,夜间、雨、雾等天气还应该与此同时打开启用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其他的人员一定要撤到安全区域内,必要时立刻拨打高速路报警电话,请求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