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悬挂车牌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没挂号牌上路扣12分: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百知当事人提供牌证,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问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答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回;
3、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答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