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悬挂号牌处罚的标准: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牌证,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3、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专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