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扣留机动车,扣12分,罚款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未悬挂车牌扣12分的:
1、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二百元罚款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知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道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3、通知当事人提供专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