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牌证,并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 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2、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容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