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驾驶的汽车未悬挂汽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记符号、保险标记符号,或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扣留汽车,通知当事人供给相应的牌证、标记符号或补办相应手续,并予以处罚。当事人供给相应的牌证、标记符号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该立刻退还汽车。第九十条 汽车行驶人违反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限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钱。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处罚。
不带驾驶证开车的处罚标准:
1、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都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2、驾驶人提供了《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提供了《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4、如果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就按无证驾驶处罚;
5、在无证驾驶的处罚中,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