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驾的处罚,没有最新的限定,现在仍然按道路出行安全法的限定执行。 一、酒驾的概念:国家《车辆行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限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到了20-79毫克的司机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酒驾的处罚限定: 1.《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限定: 饮酒后行驶汽车的,处暂扣6个月汽车行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钱。因饮酒后行驶汽车被处罚,在次饮酒后行驶汽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钱,吊销汽车行驶证。 醉酒行驶汽车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汽车行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允许从新取得汽车行驶证。 饮酒后行驶营运汽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钱,吊销汽车行驶证,5年内不允许从新取得汽车行驶证。 醉酒行驶营运汽车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汽车行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允许从新取得汽车行驶证,从新取得汽车行驶证后,不允许行驶营运汽车。 饮酒后或醉酒行驶汽车发生重大出行事故,终生不允许从新取得汽车行驶证。 2.《汽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附2《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限定:汽车行驶人有饮酒后行驶汽车的一次记12分。
现在只要饮酒驾车一次扣12分:
1、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
3、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记录的,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的,不得申请校车驾驶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