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行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限定,该限定指出,饮酒驾车指的是车辆行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行驶行为。醉酒驾车指的是车辆行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行驶行为。公安部2009年12月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汽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此次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强行驶人源头管理,对部分行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出行安全、扰乱道路出行秩序的出行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对出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饮酒后行驶汽车,在高速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汽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可以先行赔付受害者,但保险公司有权向酒驾肇事者追偿,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当肇事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只是在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还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免责,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