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在上牌地的车管所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汽车实行登记制度。汽车经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驾驶。尚未登记的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驾驶的,应该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汽车驾驶证是准予汽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驾驶的法定证件,《汽车驾驶证》是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至关重要证件,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汽车行驶员务必高度重视它,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新车上牌完成时就能同步拿到汽车驾驶证。流程是下面这些: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全部人填写《汽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拓印好车辆识别代号,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办理汽车驾驶证所需资料
(1)《汽车牌证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 汽车全部人的身份表明原件和复印件
(3) 是换领的,还应供给原汽车驾驶证
(4) 是遗失一部分的,还应供给还剩的全部的部份汽车驾驶证;
(5) 是车辆代理登记的,还应供给代理人身份表明和汽车全部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原件。
要注意:《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限定,未取得汽车行驶证、汽车行驶证被吊销或汽车行驶证被暂扣期间行驶汽车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钱,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