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物流公司驾驶人崔某驾驶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约30米处,所幸崔某没有受伤。崔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后,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就在崔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崔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遂告知物流公司对于崔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认为,崔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属汽车损失保险赔付范围,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物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判物流公司败诉。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付,关注点是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本案中车辆驾驶人崔某的伤残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但其伤残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属于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另外,崔某的伤残费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人拒绝赔偿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