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7月5日,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称其投保的本田轿车在农村柏油路上行驶时与路边放置的石块发生撞击后起火,造成全车损毁严重。承保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前往现场查勘并协助施救,因为出险地离市区较远,所以当消防车赶到时本田车完全烧毁,没有任何修复价值。根据车辆自身情况无法判断起火原因,车主说是由于避让其他车辆时不慎撞到了路边的石块后造成起火出险的。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调阅了该车的承保情况。该车于2009年1月10日投保,汽车损失保险保额1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20万元,车上人员附加险每人1万元共计保5人,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但是未保车辆自燃险。保险公司对此案的分析认为,起火原因和部位是这起赔案的关键,因此派出了资深的查勘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察后,发现虽然出险车辆与石块存在撞痕,但是非常轻微,其损失程度和部位都不足以成为车辆起火的直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所有损失。面对专业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安部门的调查,张某只好承认了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发动机盖下面冒出火苗造成了自燃,于是在慌乱状态下靠边停车时将右前轮及右前翼子板撞到了石块上,因为损失车辆烧毁严重,自己又没保车辆自燃险,当时怀着一丝侥幸的心理报了假案。
《保险法》第176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