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产品名称及其型号编制规则
为了便于内燃机的生产管理与使用,我国于2008年对内燃机名称和型号的编制方法重新进行了审定,颁布了国家标准GB/T 725-2008《内燃机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制规则》。
内燃机产品名称均按其所采用的燃料命名,例如汽油机、柴油机、双燃料发动机等。
内燃机型号应能反映内燃机的主要结构特征及性能。内燃机型号依次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其排列顺序及符号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由制造商代号或系列符号组成。本部分代号由制造商根据需要选择相应1~3位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由气缸数、气缸布置型式符号、冲程型式符号、缸径符号组成。
a)气缸数用1~2位数字表示;
b)气缸布置型式符号按下表规定;
c)冲程型式为四冲程时符号省略,二冲程用E表示;
d)缸径符号一般用缸径或缸径/行程数字表示,宜可用发动机排量或功率数表示。其单位由制造商自定。
第三部分:由结构特征符号、用途特征符号组成。其符号分别按下表1、表2的规定。燃料符号参见下表3。
第四部分:
区分符号。同系列产品需要区分时,允许制造商选用适当符号表示。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可用“-”分隔。
举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