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会车道路一侧有障碍双方的做法:
1、在有障碍的路段,汽车碰到同比方向来车时,应该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2、等无障碍一方通行后,在绕开障碍路段驾驶,防止出行堵塞;
3、假如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障碍路段时,应当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4、假如障碍路段有交警或指挥人员,指挥疏导出行,汽车司机应该按指挥手势或信号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