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调节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调节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该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行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法是1997年7月3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前的公路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架和第三十六条分别限定,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可以依照法律或国务院有关限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花费;公路养路花费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架修改为:
1、“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车辆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范的汽车,不允许在有限定规范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公路隧道内驾驶;
2、不允许用车辆渡船。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规范确需驾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行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果的防护措施;
3、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该遵循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驾驶,并悬挂清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