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扣驾驶分清零是怎么样限定的?《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对汽车行驶人的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到了12分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扣留其汽车行驶证,该汽车行驶人应该遵循限定参加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除去,发还汽车行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该给予记分的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限定。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供给记分查询方式供汽车行驶人查询。
《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汽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到了12分,所处罚钱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除去;记分虽未到了12分,但尚有罚钱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汽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到了12分的,除遵循第二十三条的限定扣留汽车行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该接受行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除去,发还汽车行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