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汽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汽车行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阻碍安全行驶的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引起出行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醉酒行驶汽车,发生重大出行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行驶汽车、或饮酒后行驶营运汽车,依法被吊销汽车行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行驶营运汽车,依法被吊销汽车行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的情形依法被吊销汽车行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行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的情形。
未取得汽车行驶证行驶汽车,有第一辆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限定期限内不允许申请汽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