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
1)知情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机动车辆保险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知之甚少,很难充分了解机动车保险条款中所使用的保险和法律术语,因此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此作出详细和准确的说明。
2)退保权。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基于以下原因可能会要求退保:汽车按规定报废;汽车转卖他人;重复保险;对保险公司不满,想换保险公司。
3)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4)选择权。投保人的选择权包括选择保险公司和选择产品。选择保险公司时,主要考虑其网点分布和售后服务。挑选保险产品时,首先要注意所选险种的保险责任和自己的风险是否对应,因为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其次,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价格也是大多数投保人的考虑因素。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
2)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交纳保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次交清或分期付款。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当被保险的汽车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必须增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3)申请批改的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4)出险后的施救与通知义务。汽车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如果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负有施救、报案和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