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原则案例:
2011年6月6日,鲁某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为1年。同年10月10日,他开车回家被马某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鲁某修车花费4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马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鲁某向马某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马某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5000元给了保险公司。鲁某听说此事后,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保险公司拒给。
2012年3月7日,鲁某汽车被盗,他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鲁某应得赔款9万元。第四个月后,车辆被找回,保险公司与鲁某协商,建议他交回赔款领回车,但鲁某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后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得了10万余元。鲁某听说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1万多元,保险公司拒给。
对于第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将多余保险赔偿金的1000元返给鲁某。依据是:首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是以保险赔偿额度为限的,超出部分就没有代位追偿权了;其次,多出的1000元,属于肇事者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属于保险赔偿,不违背保险补偿原则;第三,如果马某给予保险公司的钱低于保险赔偿额度,那么保险公司就差额部分继续享有代位追偿权;第四,如果保险公司赔给鲁某的款不足以补偿鲁某的损失,那么鲁某还可以就自己的不足部分继续向马某要钱。
对于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返给鲁某1万元钱。因为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以鲁某对标的车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自己,与鲁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