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析保险公司为己免责案例

208.怎么分析保险公司为己免责案例

案例

孙某早几年买了辆货车跑运输,并按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2012年6月23日凌晨,他在送货途中不小心撞翻了前面的一辆三轮车,车主吴某从三轮车上摔下后当场昏迷。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车速过快且疏于观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孙某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共计4.8万余元。当孙某拿着吴某的各种医疗费用单据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拿出了当初与孙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上面写着:“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孙某解释,保险公司只赔偿医保范围内用药的费用,也就是2.6万元,剩余的2.2万元孙某要自己买单。协商不成后,孙某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庭审中,孙某表示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密密麻麻地有几十条,签合同时他根本没细看,就稀里糊涂地签字了,并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告诉他有“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这一条。他认为,这个条款根本就是“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则认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孙某支付的医保外用药费用不应得到理赔。经过仔细核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孙某4.2万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向孙某明确说明“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这一免责条款,孙某是在去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得知这一条款的。据此,这一条款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