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9月5日,蔡某驾车行至山东某市时,由于对面来车灯光晃眼,不慎将行人刘某轧死。受害人家属状告蔡某,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等相关费用。其中:受害人死亡时40周岁,系城镇居民户口,共有兄弟2人;受害人妻子1964年8月6日出生,城镇居民户口;受害人儿子1988年11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户口;受害人父亲1937年11月11日出生,城镇居民户口;受害人母亲1939年12月9日出生,城镇居民户口。
受理法院判决如下:
赔偿死亡赔偿金:9437.80元/年×20年=188756元。
丧葬费:16031元/年÷12×6=8015.5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父亲:6673.75元/年×13年÷2=43379.38元。
受害人母亲:6673.75元/年×15年÷2=50053.13元。
受害人儿子:6673.75元/年×2年÷2=6673.75元。
共计:296877.76元。
要求被告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人费用296877.76元。
本案中赔偿计算是否准确,主要需看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死亡时年龄为40周岁,所以按20年计算,可以得到赔偿金188756元。
《解释》规定,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可得到赔偿金8015.50元。
《解释》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的界定一般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且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无劳动能力的人一般界定为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有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本案中被抚养人为受害人父亲、受害人母亲、受害人儿子,他们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3年、15年、2年。
《解释》规定,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本案中受害人儿子为父母共养,受害人父母有两个儿子。单个看每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
受害人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673.75元/年×13年÷2=43379.38元。
受害人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673.75元/年×15年÷2=50053.13元。
受害人儿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673.75元/年×2年÷2=6673.75元。
但《解释》还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以,本案中前2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673.75元/年×(父亲的1/2+母亲的1/2+儿子的1/2),已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6673.75元/年,所以按6673.75元计算;而11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673.75元/年×(父亲的1/2+母亲的1/2),等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6673.75元/年,按实际计算;2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673.75元/年×(父亲的1/2),小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6673.75元/年,按实际计算。因此,总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6673.75元+6673.75元/年×13年+6673.75元=93432.5元。
总之,本案中被告肇事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人费用290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