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驶员出行违章记分办法》第八条汽车行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限定超车或让车的;
(二)违反出行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出行堵塞,强驾驶入的;
(四)行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行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 车辆的;
(六)进到导向车道后,不按限定方向驾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 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驾驶的;
(九)违反停车限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限定掉头的;
(十一)行驶噪声和排放有损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限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路上违反其他的载人限定的;
(十七)在高速路上汽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限定, 未经审批或未按限定驾驶的;
(十八)在高速路上驾车超过限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路上不按限定维持开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路上正常状况下驾车低于限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路上未按限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情况下在高速路上不按限定驾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路出行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