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用工作年限已达到八到十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应用工作年限已达到七到九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实际应用工作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之上使用工作年限内,融合当地具体状况决定。
3.车辆显著损坏,没法修复的。
4.经修复和调整仍达不了国家汽车辆运转安全条件标准的。
5.经修复、调整或是采用排放调节技术后,排气污染物质或噪声依然超出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