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赤膊开车的其他处罚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
虽然旧的《交通管理条例》里面有明文规定,“不准穿拖鞋、赤足、赤膊驾驶机动车辆”,但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删去了这条规定,只是指出“驾驶行为不得妨碍安全行车”。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交警一般只会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