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背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汽车辆放置、临时停车限定的,能够指明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示,令其马上驶离。汽车驾驶人没在现场或是虽在现场但拒绝马上驶离,影响其他的的汽车、行人行驶的,处20元之上200元以内罚钱,并能够将该汽车辆拖移到不阻碍出行的地点或是公安部门出行管理部门限定的地点放置。公安部门出行管理部门拖车不可向当事人加收花费,并应该马上性告知当事人放置地点。因使用不准确的方法拖车影响到汽车辆损坏的,应该依法担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