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汽车维修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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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车辆修理申请条件关系到人员要求、设备要求、面积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等必须符合《汽车维修开业条件》才能申请。

根据新颁布的国标《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规定,汽车修理厂分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企业。各类维修企业的条件如场地、技术管理人员、技工及维修专用设备、机具等都有相应的要求。

1、人员要求:
从事车辆修理的人员数量要足够,检验人员不允许少于两名,发动机主修人员不允许少于两名,而且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要求持证上岗。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车辆修理或有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凭或有关技能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
2、面积要求:
1、接待室面积不允许小于20平方米;2、停车场面积不允许小于30平方米;3、生产厂房不允许小于120平方米。
3、设备要求:
工作设备应当有:电焊及气体保障焊设备、气焊设备、压力机、车辆外部清洗机器、打磨抛光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校正系统、调漆设备、除尘除垢设备等。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申请三类汽车修理厂需要以下手续:
1、申办企业主管部门批文原件。
2、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
3、申请开业报告原件。
4、场地租用合同、租赁许可证(使用自有场地的经营者,请提供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建筑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备存。
5、厂区平面布置图原件。
6、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申办三类维修企业不作要求)原件。
7、全体技工等级证原件。
8、全体技工上岗证原件。
9、质量检验员证原件。
10、试车员驾驶证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