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驶报废车的处罚标准:
1、道路出行安全法作了以下限定,第一百条 行驶拼装的汽车或已到了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驾驶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对行驶前款所列汽车上道路驾驶的行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钱,并吊销汽车行驶证;
3、出售已到了报废标准的汽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钱,对该汽车依照本条第一辆的限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