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驶人应该在十五日内到汽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学习。
汽车行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该在二十日内对其实行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除去,发还汽车行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一定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公告其汽车行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