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附近的值班警察或打电话122,问清楚是谁拖走的。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交警、城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九十三条限定:对违反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汽车停放、临时停车限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汽车行驶人不是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阻碍其他的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钱,并可以将该汽车拖移至不阻碍出行的地点或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拖车,不允许向当事人收取花费,并应该立刻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准确的方法拖车引起汽车损坏的,应该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