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怎么算时间

你注意看保险但正本上是精确到几时几分的,比如你在2010年12月1日12:00生效,那就是2011年12月1日12:00起就作废。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车辆交强险日期是在交强险合同上是有明确限定的,大多数是以上一份保险到期的时间为开始,1年后的同一天为保险到期日:

1、按照《汽车出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汽车出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该遵循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2、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还剩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允许解除汽车出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不过,投保人对至关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4、投保人对至关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该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允许解除合同。